为营造文明美丽、舒适祥和的节日环境,展现整洁靓丽、干净有序的城市形象,减少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预防燃放安全事故,顺应市民的新向往,现就城区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时间 每年春节期间(除夕至正月十六)。 二、限制燃放区域 昭阳街道、通泰街道、水北街道辖区范围内。 三、集中燃放区域设置 (一)有规范化物业管理的小区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居委会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内指定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无规范化物业管理的小区(老旧小区)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居委会指定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禁止在街道、社区指定的集中燃放区域以外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五、安全燃放要求 (一)燃放的烟花爆竹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燃放后,燃放人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烟花爆竹废弃物。 (四)如遇空气重度污染,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停止销售,市民应自觉停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监督与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及街道开展巡查监督,加强对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的宣传教育,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引导。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