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市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60元/小时。(黄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