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邵武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稿)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6月8日至2026年6月22日,如有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13773006820@139.com。 附件:《邵武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稿) 邵武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市场流通秩序,保障零售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等有关规定,结合邵武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在一定区域和市场范围内,根据卷烟销售和市场需要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邵武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办申请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人,必须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遵循一址一证,应与住所相独立的、有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并核发的确切门牌的经营地址。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有相关产权证明或合法占有证明的固定房屋,不包含车库(车棚)、电话亭、报刊亭、居民楼内共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值班室、杂物间或者经营场所与客厅、餐厅、厨房、卧室等住家场所混用,界限不明确的,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对卷烟仓储情况如实说明,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场所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 本规定营业面积是指实际丈量的面积,不含仓储、卫生间及封闭的办公室等不对外营业的场所。 第六条 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已有零售点可通行间距不少于30米。 第七条按照“总量控制”与“距离控制”相结合的要求,对烟草制品经营零售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将邵武城区和乡镇划分为三十六个区域,具体根据区域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购买便利等综合因素合理规划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户数,当某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满额时,该区域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在以下场所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的限制,但应当受布点数量限制: (一) 新建封闭住宅小区(含商住一体)按照300户(套)以内的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300户(套)以上的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需符合临街店面的纳入本条本项规定执行,本规定颁布之日前已有2户的不予新增。 (二) 火车站、动车站、汽车站烟草制品零售点最多可设置1个,临街店面的纳入本条本项规定执行; (三) 驻军部队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需要的,每个场所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加油站便利店(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正向逆向)可各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区域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户数及间距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饭店、茶楼; (二)营业规模在20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旅社、招待所; (三)单层整体对外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连锁超市、综合商场、便利店、烟酒商店等; 第十条 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具有本地户籍,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且为一至三级肢体残疾的、烈士本人父母、配偶及子女)经本行政机关核实的,在片区规划数未满前提下,与已有零售点可通行间距可放宽至15米以上,且持证人必须为本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农药、化肥、化工品、油漆等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等危化物品的商店,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以及重点防火区域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制品的场所; (二)中小学进出通道口可通行间距50米范围内,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可通行间距3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 经营场所不固定的,包括但不限于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简易搭盖的建筑、临时建筑; (四)经营场所不具备一定经营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尚未装修、无招牌、未摆放商品或仅摆放少量商品等明显不具备正常经营条件的; (五)业态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学生用品、婴幼用品、文化 体育、网吧游戏、传真打印、美容美发、按摩推拿、化妆洗涤、药妆医械、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通信器材、农具农资、农畜养殖、农资种子、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小吃店、蛋糕店等专业性较强,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六)被人民法院、政府社会征信系统、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在同一场所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规划数不含电子烟零售许可证,电子烟零售许可证申请办理按照《福建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需要变更经营地址的;新建中小学及幼儿园、改建中小学及幼儿园进出通道口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员申请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符合变更条件的持证零售户,新址的选定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距离的要求。 第三章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许可的合理布局规定 第十四条 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许可,指申请人选择许可范围为单选,且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 雪茄烟零售点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模式,辖区雪茄烟零售点总量为3本,达到总量上限时,不再新增雪茄烟零售点,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申请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主营业务为雪茄烟零售; (二)是经营场所单层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在该经营场所内雪茄烟相关陈列设施、品鉴设施等配套设施摆放面积必须达到该经营场所面积的60%以上; (三)是有专业的雪茄烟经营条件,应具备总容量不少于100升的温湿恒定系统的雪茄烟烟柜或具有专业雪茄养护房,经营场所内具备新风系统或强排风系统; (四)是业态为主营茶叶、酒水、特色礼品等具有高端消费特征的专卖店及集高端消费体验为一体的茶室、酒吧、咖啡厅、餐吧及会所等与雪茄烟销售品吸有营销互补关系的休闲娱乐服务场所; (五)是符合上级单位关于雪茄特色终端应具备的其他条件要求。 第十五条 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不作为普通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办理中实地核查距离的参照物,在总量控制区域内,与普通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发证总量分开独立计算。 第十六条 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点位于居民小区内或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进行雪茄烟许可范围的变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邵武市烟草专卖局每月对外公开各区域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户数和规划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数量,并设置咨询台,便于群众查询。 第十九条 对符合布局要求,但又超过规划数量限制要求的,按轮候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轮候登记备案,待符合合理规划数量“退一进一”增补时,按申请轮候的先后顺序通知前来办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可通行间距指行人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最短距离,测量的起点和终点均为进出通道口中间线。 新增零售户距离的测量标准为:进出通道口可通行间距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最短距离,测量的起点和终点均为进出通道口中间线。新设零售点有多个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同时达到间距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小学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专、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本规定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邵武市烟草专卖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区域化合理布局进行评价,并根据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情势的变化适时调整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并予以重新公布(固定的公布地址设在:邵武市人民政府网站、市政府公示栏、邵武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大厅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邵武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4年10月22日发布的《邵武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邵烟专[2024]88号)同时废止。 附件: 邵武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户数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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