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邵武顺丰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事由: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六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2019年第11号)之规定,你公司应扣未扣2018年的个人所得税32000元,应扣未扣2019年的个人所得税36000元,合计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68000元。经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你公司未能在限期内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你公司处应扣未扣税款1.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02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2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邵武顺丰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入代码:913507********270D 法定代表人姓名:何仪忠 处罚结果:对你公司处应扣未扣税款1.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02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邵武市税务局 2025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