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南平铭正医药化学有限公司-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处罚事由: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处罚依据: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规定,你公司向个人支付利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检查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423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你公司已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积极配合检查且主动补扣缴、补收缴税款达到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30%以上的,将对你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42360元处百分之五十罚款32118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南平铭正医药化学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入代码:913507********8685 法定代表人姓名:项玉燕 处罚结果:对你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42360元处百分之五十罚款321180元。。
国家税务总局邵武市税务局 2024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