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邵武市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林某军、高某某、林某龙等9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被告人林某军等人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至二年不等刑期,或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5年年底至2019年2月间,在邵武市大漠村太保椴组,以被告人林某军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为谋取不法利益,长期纠集被告人高某某、林某龙、刘某等6人,采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多次迫使山场承包者或养猪场经营者缴交所谓的“过路费”,共敲诈勒索3.6万元。同时,被告人林某军、高某某等人还纠集他人采取挖坑、脚踢电线杆拦路、插竿分地等方式,阻碍养猪场正常生产经营和环保整治进度,迫使养猪场经营者提高“租金”。2019年2月1日,当地派出所民警接警到现场处理该团伙成员拦车收取“过路费”一案,被告人韦某某、吴某某等以拉扯、推打、脚踢等方式妨害民警执行公务,致使被口头传唤人朱某某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林某军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一定区域内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林某军系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龙、叶某华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叶某荣、刘某、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被告人韦某、吴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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