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市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高某某惧于限制高消费的失信惩戒措施主动和申请人芮某某达成执行和解。 2017年4月,芮某某因保证合同纠纷将高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后,判决高某某支付芮某某109652.5元。高某某不服,上诉至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平中院判决驳回高某某的诉求,维持原判。同年12月,因被执行人高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芮某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立即对高某某的财产情况进行查控。 今年1月,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高某某送达执行通(告)知书和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高某某签收材料后,对该案件置之不理,未积极履行义务。期间,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高某某,敦促其履行义务,但高某某仍拖延履行,致使案件未取得进展。 6月的一天,执行法官突然接到高某某的电话,“飞机不能坐,就连高铁动车票都买不了!法官,您看看能不能安排我和芮某某见一面,当面解决以下这个事情?” 原来,执行法官在该案件处理过程中,鉴于被执行人高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依照执行规定对高某某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简称“限高”。该措施惩戒高某某无法购买高铁动车和飞机票,严重影响了他的日常生活,促使他不得不惧于惩戒威力主动联系法官,前往法院解决该起执行案件。 7月,在法官的主持沟通下,高某某主动向芮某某支付了2万元,并和申请人芮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其余钱款分4次支付,双方同意并签署执行和解笔录。 【法官提醒】 限制高消费,简称“限高”,是对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一项影响范围较大的强制惩戒措施,属于法院失信惩戒网络的重要一部分。 本案中,被执行人高某某由于拒不履行义务,被限制高消费无法购买高铁动车和飞机票,迫于工作生活压力,遂主动前往法院履行,该强制惩戒措施发挥了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作用。鉴于现代人生活离不开交通、教育、休闲等方面,该项强制措施将会给更多被执行人压力,敦促他们主动履行应尽的义务。(吴梦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