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市法院审结首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案件,依法维护了夫妻关系中的个人利益。 陈某与黄某(女)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陈某个人向原告童某借款五万余元,童某通过银行转账给陈某,陈某未出具借条。2017年,童某要求陈某还款并诉至法院,主张该借款系陈某、黄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但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此笔借款用于陈某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 因此,法院认定,陈某是以个名义向童某借款,且童某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的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陈某所负债务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黄某不应与陈某共同承担对童某的还款责任。因此,驳回童某要求陈某的妻子黄某承当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张明 吴梦云) 相关链接:近期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